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拂晓树乡镇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一)遇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确急需赶赴现场处理
(二)上级领导到镇考察、检查、调研及重要客商到访等公务接待
(三)大型会议、慰问等重大活动
(四)到县委、县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取送急、密文件
(五)财务工作需要
(六)其他经镇主要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
(二)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用公务车辆接送上、下班 
为加强本镇公务车辆的管理,保证公务活动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县公务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批,可以使用公务车辆:
(一)遇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确急需赶赴现场处理;
(二)上级领导到镇考察、检查、并对车辆作出相应的应急调配。
第四条 遇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时,可先经口头请示使用车辆,事后补办用车手续。
第五条 指定专人对公务车辆进行管理,定期清洁、保养和维护,按期交纳各种费用,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专责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遇紧急事件能迅速反应,及时出车。
第六条 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险购买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或从上级政府采购中标单位中选择信誉高、服务质量好、价格适宜的维修厂家和保险公司。
第七条 严格公务车辆维修审批制度。凡公务车辆维修、更换零配件,须先由分管领导说明故障情况和所需费用,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八条 公务车辆加油实行加油卡制度,严禁将加油卡办成个人名义,私自使用。加油卡以镇政府名义开具,存放于镇党政办,需加油时临时领取,加完油后及时送还。
第九条 公务车辆因公发生交通事故,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依据交通法规规定处理;因交通事故或被他人恶意破坏造成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员要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如隐匿不报或延误而造成的损失由驾驶人员负责。
第十条 公务车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超速、闯红灯、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由当班的驾驶人员自行处理,有罚款的,单位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在节假日及下班时间未使用的情况下,必须停放在镇政府。日常公务活动结束后
2021-2-21 18:57:1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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