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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商业诋毁还是正当竞争行为?
投稿人: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8-23 15:26:16  

“**”牌空调在本地的指定经销商A家电超市连续几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一则“郑重声明”,内容如下:“XX市广大**牌空调用户,鉴于现在**空调在XX地区销售形势越来越好,因此引起个别经销商的不满,导致个别经销商从非正规渠道窜来一批无保修卡,无机身内外条码,无压缩机编号等,直接影响用户今后6年免费保修(**公司只对拥有保修卡、有内外机条码的用户提供6年免费保修),望各位用户在购买**牌空调时向经销商仔细询问,千万不要贪一时便宜,影响今后保修。请广大用户切记!如果购买的**牌空调无保修卡,无内外机条码,请举报。 单位:XXA家电超市(**专卖厅),电话:XXXXXXX,地址:XXXXXX 以上单位为我公司XX地区指定经销商,用户提供有效凭证,重奖200元/套。”落款单位为“宁波**电器有限公司”(该空调在宁波的销售代理商)。, 对于上述声明,当地其他十余家家电经销商联合起来向工商部门反映,认为声明贬低了其他经销商的合法经营行为,涉嫌商业诋毁,要求查处。, 经初步调查,A家电超市“声明”中所说的“个别经销商”平时是以经销其他品牌的空调等家电为主,因为季节和品牌的因素,也兼售**牌空调,但在经营策略上以赚取主营产品利润为主,以原价(低于A家电超市售价500余元)销售**牌空调。其销售的产品是从其他地区进的货,保修卡、内外机条码、压缩机编码等证件一应俱全,只是为了不让A家电超市查出货源,在销售安装时,将条形码等能辨别货源的证据予以撕毁,保修义务则有销售者全部承担。, 此事在当地家电行业闹得沸沸扬扬,我们内部也有两种意见:, 一、此行为的主体是A家电超市,该“声明”构成了商业诋毁:首先,是A家电超市到当地报社去办理具体的刊登声明手续,广告费也是超市人员支付的;其次,“声明”中“个别经销商”泛指其他所有合法经销商,“非正规渠道”实质上是说违法渠道,“无保修卡,无机身内外条码,无压缩机编号”也与事实不符。“声明”的实质作用,是在告诉消费者:我经销的**牌空调是正宗产品,其他经销商销售的都是有问题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这就是明显的贬低他人的商业诋毁行为。, 二、此行为的主体是宁波**电器有限公司,该“声明”不构成商业诋毁,是正常的经销商之间的纠纷:A家电超市到当地报社是受宁波**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去办理刊登声明广告的,广告费也是到宁波公司报销的(此时尚未报销),行为的主体应是宁波公司;另外,其他的经销商在销售、安装时,确实有将保修卡、内外机条码、压缩机编码等能辨别货源的证据予以撕毁的行为,“声明”并未捏造事实,因此不构成商业诋毁。, 上述行为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回引发群体性事端或其他恶性竞争行为的升级,到底该如何定性处理,向各位同仁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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