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用户登录 会员注册 发表作品 会员中心 在线客服 服务手册 赞助汇款 供稿案例
兑换奖金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秘书网 >> 文章中心 >> 范文集锦 >> 学术论文 >> 正文
相 关 文 章
人大理论研讨论文 增强代表
李商隐“无题”诗朦胧美之探
史铁生散文艺术风格剖析论文
论传播沟通的平视观
浅谈铁路职工培训工作论文
试论辛弃疾社会角色的延展
试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浅析冷战后美国的国际战略演
永春芦柑如何迎接中国入世挑
假释制度形同虚设现象的实证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诚邀您加入中国秘书网职业联盟QQ群,这里汇聚了许多文字朋友和领导!
DNA决定论合法亦合理
投稿人:fyms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9-9-18  付费充值 以稿换稿  现金奖励等级:

内容预览:

DNA决定论合法亦合理    陈先生的《DNA对社会关系的决定力究竟有多大》一文(参见2006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报》第5版)对亲子鉴定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作了深入的分析。笔者受 陈 先生启发,也想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故作此 文同陈 先生商榷。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才是成立亲子关系的事实基础,如果既无血缘关系也无收养关系,名义上的父亲就没有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义务。换言之,除了收养关系之外,只有DNA联系才能构成亲子关系,该生物上的父亲必须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没有DNA联系就不能形成亲子关系,社会学上的名义父亲就没有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义务。 陈 ……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如果你还没注册,请赶紧点此注册吧!

    如果你已经注册但还没登录,请赶紧点此登录吧!

  

现在可以微信红包支付了↗ 没找到吗?请点击这里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点击联系在线客服】【发表评论】【打印本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站公告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联系在线客服

    Copyright © 2006 中国秘书网|Chinamishu.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及IE6.0以上浏览器对本站进行浏览
    【24小时服务电话和微信号】13626366801 QQ咨询:329912878 邮箱 mishu@vip.163.com
    严正声明:本网是原创作品的自由交流平台,会员投稿请不要上传他人作品,本网作品源自会员投稿,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探讨之用,严禁其他用途或商业传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如有人恶意冒充网络作者向本网投稿,并被本网接受录入非其所有的原创作品,或作品内容违反有关规定,本网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保证在接到投诉并经验证属实后,于第一时间内删除该作品。谢谢合作!
    桂ICP备05012998号

    Welcome To Www.Chinamishu.Net, 中国秘书网是创造资源财富,实现资源价值,增强个人才能的好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