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代表在届中辞职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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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5-6-3 付费充值 以稿换稿 现金奖励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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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不断优化代表结构、便于人民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代表的履职和活动,妥善解决届中因代表情况变化而带来的各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辞职必须坚持依法办理和尊重选民及代表意愿的原则。 第三条 本人不愿再担任代表职务的县人大代表,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辞去代表职务。 第四条 因工作调离、辞职或离职,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县人大代表,应当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县代表职务,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也可建议……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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