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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工作方案
投稿人:yi409429…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0-12-7  付费充值 以稿换稿  现金奖励等级:

为进一步发挥城乡居民在环境建设和城乡容貌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扎实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按照省、市、县关于“深入开展‘除陋习、树新风’专项行动,重点治理乱吐、乱扔、乱倒等不文明行为”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城乡居民文明素质建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氛围营造,以不断提升城乡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引导城乡居民摒弃不文明、不卫生习惯为重点,通过集中治理“三乱”工作,扎实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除陋习、树新风”专项行动,引导城乡居民摒弃陋习,养成卫生习惯,提升文明素质,组织和动员城乡居民共同建设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内容
  “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工作的内容是:治理“乱吐、乱扔、乱倒”。即:治理随地乱吐痰、吐口香糖等;治理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治理随意乱倒(堆放)垃圾、污水、建渣等。
  三、工作方式
  (一)宣传发动。利用电视、广播、会议、宣传栏、宣传单等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开展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发动城乡居民广泛参与,为推进集中治理“三乱”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二)处罚教育。组织、配合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三乱”行为人进行处罚,或安排其教育执勤,值守发现、制止不文明行为。
  (三)文明劝导。组建文明劝导队、志愿者服务队等,劝导制止“三乱”行为。
  四、工作步骤
  从 6月25日 至 9月20日 ,全镇分三个阶段开展“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工作。
  (一)宣传引导阶段: 6月25日 至 7月18日 
  利用电视、广播、会议、宣传栏、宣传单等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开展集中治理“三乱”工作的目标、内容、重要意义和教育处罚方式及处罚依据、处罚标准。
  (二)集中治理阶段: 7月18日 至 8月16日 
  在持续抓好宣传引导的同时,组织、配合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针对“三乱”行为实施处罚、教育,并建章立制,保持常态,深入推进“除陋习、树新风”专项行动。
  (三)巩固提升阶段: 8月16日 至 9月20日 
  在持续抓好宣传引导和集中治理的同时,组织督查、暗访。对工作推进不力、“三乱”问题突出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严格问责。同时,探索巩固治理“三乱”成果,促进文明卫生习惯养成的体制机制,以文明、卫生新风气和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
  (四)常态工作阶段:
  进入制度化管理,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不断提升完善工作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讲文明、讲卫生氛围。
  五、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促进卫生习惯养成,提升文明素质,是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治本之策。乡成立党委书记何春林同志任组长,乡长王小平同志、分管环境治理工作的副乡长蒲嘉陵同志任副组长,乡党政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清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把“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工作纳入本单位城乡坏境综合治理工作总体部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结合实际,制定详实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务求实效地推进集中治理“三乱”工作。
  (二)强化宣传,注重引导。
  各单位要利用广播、会议、宣传栏、宣传单等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宣传教育活动。把文明素质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推进“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专项行动,提升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搞好结合。
  “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 工作是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今年治理工作的一项重点。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治理、整体推进”的思路,把此项工作与抓好“五乱”治理、开展“七进”活动有机结合进来,着力文明素质提升,促进良好风尚形成,改善人居环境,深入推进治理工作。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乡整治办、乡效能办要加强对“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 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推进不力的,要责令整改;对行动迟缓、整改较差的,实施问责。同时,把“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 工作纳入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五)建立机制,提拱保障。
  各单位在推进“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 工作的同时,要着力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对不卫生、不文明等行为,要积极探索举报、纠正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处罚办法;要建立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机制,以推进集中治理“三乱”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

“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工作处罚依据及标准摘编


  

   

   

   

   

   

“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工作处罚依据及标准摘编  

一、对“乱吐、乱扔”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封闭、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二条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二十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严禁沿街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一、三款、第十九条(二)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乱倒”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9 号)
  第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三、对机动车驾乘人员“三乱”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七)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行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驾乘人员“三乱”处罚办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11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罚款50-100元并记2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7项,罚款50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四〉.《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在城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落、泄漏;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二)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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